“团灭”!中午通知裁员,下午办理离职的队伍拉得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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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灭亡走进了教培行业的大门……网传的那份文件终于还是来了。
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这类企业不能上市融资,已经上市的要大整改;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这是对义务教育学科类校外培训关闭了资本的大门啊!
消息出来,业内人士都感叹:中概教育股的大地震来了!
果然,当天教育股就开始大跌,美股中概教育股跌幅可太惊人了,新东方暴跌54%,高途狂挫逾63%,好未来跌幅超过70%。整体资本市场上,教培企业的总市值已从高点缩水超7000亿元。
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培训行业由此进入了黑暗时刻,就算是行业巨头也不能幸免,对于高途来说更是如此,K12业务在高途的总业务收入的占比逐年攀升,在今年一季度更是达到了93.6%。就股价,如果放到今年2月高点看,最惨的就是高途,跌幅已超过97%,股价仅为原来零头。(这里解释一下K12教育:一般是指从幼儿园到高中之前的基础教育,市面上的K12教育公司,也就是俗称的补习班)
网友曝光高途称,中午通知裁员,下午办理离职的队伍拉得老长,北京总部裁掉所有实习生,教研岗位裁员近40%。
7月31日晚,高途创始人陈向东发布内部信表示,为了活下去,公司必须裁员。具体的裁员方案是:全国13个地方中心,在8月1日前完成关闭,只留下郑州、武汉、成都3个辅导老师中心,每个中心平均上千人,涉及范围达到上万人,相当于高途1/3的人都会走。
内部信节选:
非常非常抱歉,我们不得不做出如此艰难的决策。
非常非常难过,我们的不少小伙伴将不得不离开。
非常非常伤心,我们必须割舍那么多不得不割舍的情感。
我们之所以做出如此艰难的决策,核心动机只有一个,那就是活下去。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双减”政策,我们必须改变我们的运营模式,我们必须聚焦我们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必须为未来的发展备好充分的弹药和资金。我们只有活下去,我们才能对得起每一位在高途奋斗过的小伙伴,才能内心深处平静一些,才能不辜负曾经的小伙伴的信任。
有网友在脉脉上发贴称高途之前裁员大部分人都没有赔偿,被骂的不行了,最后剩下人数不多后就给了赔偿,还指责煽情的全员信恶心到家了。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已经拿到赔偿金了
除了高途教育之外,还有网友曝光,包括掌门、好未来、新东方等多家教育培训机构都开启了大规模裁员,不仅裁普通员工,高管也会裁,甚至有的部门全部被裁。
7月30日,一网传消息显示,掌门在裁员。“集体办离职”,“办完离职,公司马上就退租了”,“今天马上有人来看写字楼了”。啊,这,裁员裁得些许潦草了吧?
掌门CEO张翼当晚在朋友圈写道:“第一次亲身经历谣言是怎样产生的!竟然还有人传掌门裁员是因为资金问题!根据国家新的教育政策的引导,我们已有业务将根据政策引导更好健康发展,同时加大素质教育的能力,根据自己的能力一些业务的伙伴,希望寻求更多素质教育方面的人才加入,以符合社会对我们的期许。”
但是网友并不买账啊,还曝出掌门“不给赔偿金,强制裁员,无视劳动法”
还有一些网传的团灭列表,大家可以看看~
虽然这些教育培训机构都在大裁员,但是也有在积极谋求转型,不至于死得太过难看……
7月28日,猿辅导正式上线“南瓜科学”,成为业内第一家高调转型素质教育的企业
高途教育将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力度,把业务重心转移到成人部分
好未来也准备进军成人教育领域,推出“轻舟”品牌,同时旗下少儿英语品牌“励步英语”更名为“励步”,弱化少儿英语属性,进一步拓展素质教育产品品类
新东方也向素质教育及校外托管服务上转型
政策一出来,素质教育、成人教育就成为这些教育培训公司谋求转型发展的新道路了,不过能否转型成功还未知。
最后附劳动法裁员补偿标准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公司裁员补偿金怎么算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大家对此事件有什么看法呢?有朋友被这次大裁员波及到的吗?欢迎留言区讨论~
参考
https://mp.weixin.qq.com/s/BgaMs4eaOCHOttBEvDNR0w
https://mp.weixin.qq.com/s/c-waoX7gIDWV2YJnpywMNQ
劳动法裁员补偿标准规定 - 法律快车劳动法 (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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